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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-03-07 19:13

〔記者張瑞楨/台中報導〕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莊珂惠,上月2日不滿彰化地院法官陳彥志,裁定涉及兒少保護案件的吳姓嫌犯交保,責罵法官「腦袋不清楚」,法官當庭以侮辱公署下令逮捕未果,莊珂惠事後被依侮辱公署罪函送法辦,彰化地檢署也針對吳姓嫌犯交保,向台中高分院抗告,第一次抗告成功,台中高分院裁定發找飯店 trivago回彰化地院,不料,彰化地院上月23日仍裁定交保,只是金額從3萬元提高為9萬元,彰化地檢署再度抗告,台中高分院今天(7日)再度裁定,9萬元交保撤銷,再度發回彰化地院。

彰化地院兩度裁定吳嫌各以3萬元與9萬元交保,限制住居的理由,是吳嫌雖然涉嫌觸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7條第4項、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各罪,且罪嫌重大,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之罪,但是,吳嫌在偵訊中都能按期應訊,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吳嫌有逃亡之虞,且他犯罪時間是在民國103年至105年間(2014年至2016年),部分犯行已經由檢察官起訴或追加起訴,相關證物都已經扣案,應無湮滅證據或勾串證人之虞;吳嫌又沒有犯罪前科紀錄,也沒有證據可以證明他有反覆犯罪之虞,據此駁回檢察官羈押與禁止接見、通信的聲請。

台中高分院今天第二度裁定撤trivago銷吳嫌交保,理由是吳嫌有多次對於未滿14歲的少女,或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女孩子猥褻、恐嚇危害安全(指吳嫌透過網路認識20多名至30名少女,發生性關係並拍攝裸照,如少女拒絕交往發生性關係,以散佈裸照威脅),犯罪模式相同,不能因吳嫌坦承犯行,相關證物已經扣案(吳嫌電腦內的數十張少女裸照),就可以認定吳嫌沒有湮滅證據、勾串證人,或無反覆犯罪之虞。

另外,吳嫌犯行達62次(含檢察官起訴、追加起訴),無法排除吳嫌有逃亡、滅證的疑慮,彰化地院僅提高吳嫌的具保金額、並限制住居、出境出海,命令吳嫌應於每日上、下午到轄區派出所報到,顯不足以防止吳嫌再犯或湮滅證據、勾串證人或逃亡,為確保爾後訴訟程序能順利進行,並為確保證據存在與真實,吳嫌是否有羈押必要,還是有再調查審酌的餘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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