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黨前立委馮滬祥性侵菲傭,案件纏訟12年後,最高法院去年駁回馮上訴,維持有罪判決確定,馮被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4月。馮入監不到3個月,今年初獲保外就醫,他卻聲請再審,高等法院上月30日以「徒憑己意任作指摘」為由,認為根本不符合再審要件,駁回再審聲請。

2004年1月23日,馮滬祥趁家人外出,見女菲傭忙完家事後洗完澡、圍著浴巾走回房間,且房門沒有鎖上,馮跟著進入菲傭房間,將對方壓倒在床。他求愛遭拒,不顧閃躲至牆角的被害人苦苦哀求,仍性侵對方。

馮在案經最高法院定讞後,在發監執行前,稱自己有腦中風,隨時可能轉成惡性腫瘤危及生命,呼籲「台獨必敗、統一必勝」,士林地檢署也同意延緩執行。但馮入獄後又以重病為由申請保外就醫,服刑短短85天後就離開台北監獄。

馮滬祥聲請再審,所持的理由是認為自博客來己蒙冤纏訟,「心中極為痛苦」,即使最近將病故,也希望在人間留清白。馮主張菲傭內褲上的精斑,是從他臥室的垃圾桶內撿到保險套,再塗在2條內褲上,「證物是假的」。他認為菲傭的2條內褲精斑是人工塗抹,非他性侵。

但高院認為,被害人在警詢陳述時數度情緒失控、落淚,極不願意回想自己被性侵害過程,但她能具體描述馮滬祥求歡方法,也對馮先前的騷擾、威脅逐一詳述,證詞高度可信。經鑑定,內褲上的精斑也非人工塗抹。

因馮滬祥沒提出證物是偽造、遭誣告的具體證據,高院認定不符合刑事訴訟法再審要件,聲請再審程序違背法律規定,因此駁回聲請。
馮滬祥性侵菲傭判刑定讞,他提再審,但高等法院駁回。聯合報資料照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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